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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2022-05-28

股东权是原公司股东主张公司遗留债权的法理基础之二。作为股东权的权属之一,苏州品牌债权债务纠纷审计,原公司股东在公司资产存有剩余的前提下,苏州品牌债权债务纠纷审计,得以主张对原公司剩余资产的所有,并在该基础上主张股东分配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须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普通清算中,只要原公司股东没有放弃作为公司资产继受主体,那么公司遗留债权将成为公司剩余资产,苏州品牌债权债务纠纷审计,则原公司股东得以对该剩余资产主张权利。此时,原公司与其债务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原公司已经注销的事实以及原公司股东没有放弃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的事实,均成为原公司股东与原公司债务人之间形成直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基础。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苏州品牌债权债务纠纷审计

公司遗留债权,具体包括: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原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支出;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而产生的给付;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给付;5.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的原公司债权;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原公司明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给付;7.原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原公司资产;8.原公司股东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而参与破产清算所获得的财产;9.原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公司财产。镇江贸易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性质。

正是公司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继受这一法律事实在权利义务层面上的具体反映:一方面,当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债务时,由于该遗留债务未经清算程序,且原公司债权人并未表示放弃债权,那么原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请求权并没有消灭,继受原公司资产的主体或对清算瑕疵负有责任的主体,应成为公司遗留债务的继受主体;另一方面,当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债权时,同样由于该遗留债权并未经过清算程序,如果原公司在注销前未表示放弃债权,该遗留债权仍然成为原公司剩余资产,对该遗留债权虽然丧失依清算程序主张权利的请求权,但享有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或分配权的主体,仍然可以成为公司遗留债权的继受主体。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是原公司股东主张公司遗留债权的法理基础之一。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公司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不能越过或代替公司主张公司债权。但随着民法社会本位理念的引入和发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第三人介入到合同中主张合同权利义务逐渐得到普通接受。如果说合同相对性理论是旨在体现契约自由,意思自治,那么扩张理论的价值取向就在于弥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衡平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体现对债权的保障及维护交易安全。要保证该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

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人格,自然人死亡,将产生权利义务继受的法律后果。即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也是继受后果的一种特殊情形。那么,公司清算注销后是否同样产生权利义务继受的法律后果?对此问题笔者持肯定观点。以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注销为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该制度,对于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注销的,将产生公司权利义务由合并前或分立后公司继受的法律后果,这一点相当明确。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有经验的律师第一步肯定是查询债务人的有关财产线索。镇江贸易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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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债权的,应当由清算组织**原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由原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理由主要是,原公司股东与原公司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由原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欠缺法律关系基础。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合同相对性为论据,也即按照古典契约理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之私法基本原则,契约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非契约当事人不得请求契约权利,也不必承担契约义务。苏州品牌债权债务纠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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